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
來源:孝感自來水
發布時間:2016/3/2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
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3〕2676號
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
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3〕26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市政管委、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決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是水資源短缺的國家,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為促進節約用水,近年來,一些地方結合水價調整實行了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以下簡稱“居民階梯水價”),節水效果比較明顯。但從實施情況看,還存在各地居民階梯水價進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影響了階梯水價機制作用的有效發揮。
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占全國城鎮供水總量的比例接近50%。一方面,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鎮水資源短缺的形勢將更為嚴峻;另一方面,水資源浪費嚴重,節水意識不強。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充分發揮價格機制調節作用,對提高居民節約意識,引導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計價方式為抓手,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發揮階梯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則。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區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價格相對穩定;對非基本用水需求,價格要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二是促進公平負擔。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總體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顧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負擔。三是堅持因地制宜。根據各地水資源稟賦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習慣等因素,制定符合實際、確保實效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三)主要目標。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實施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三、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各階梯水量確定。階梯設置應不少于三級。第一級水量原則上按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級水量原則上按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實際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確定分級水量。第一、第二級水量可參考《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量建議值》(見附件)確定。各地可進一步細化階梯級數,設置四級或五級階梯。
(二)各階梯價格制定。根據不同階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級要保持適當價差,第三級要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拉大價差,抑制不合理消費。原則上,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區,含水質型缺水地區,應進一步加大價差,具體由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稀缺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階梯水價后增加的收入,應用于供水企業實施戶表改造、彌補供水成本上漲和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
(三)計量繳費周期。各地在確定計量繳費周期時,應考慮季節性用水差異,以月或季、年度作為計量繳費周期,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原則上以居民家庭用戶為單位,對家庭人口數量較多的,要通過適當增加用水基數等方式妥善解決。
(四)全面推行成本公開。制定和調整居民階梯水價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嚴格實施成本監審和成本公開。切實做到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把成本公開作為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的一項基本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水價調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地應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盡快制定本地區居民階梯水價具體實施方案,結合實際,適當考慮家庭人口差異,合理確定階梯水量、分檔水價、計價周期,妥善處理合表用戶水價問題,明確推進居民階梯水價的步驟、進度要求,制定確保階梯水價落實到位的保障措施。今后凡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必須同步建立起階梯水價制度。已實施居民階梯水價的城鎮,要按本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二)做好方案論證和聽證。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階梯價格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方案形成后,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規定進行聽證后實施。
(三)加快城市“一戶一表”改造。推進“一戶一表”改造是實行階梯水價制度的重要基礎條件。國家對戶表改造資金實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的管網改造項目,可將戶表改造工作納入項目建設內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過增加財政投入、發行企業債券等多渠道籌集資金,限期完成“一戶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分戶水表,便于戶外讀表。戶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應積極推行智能化管理。供水企業因實施計量到戶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費用,可計入供水成本。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標準應按高于第一級階梯價格水平確定。
(四)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工作時,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對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設定一定數量的減免優惠水量或增加補貼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實施階梯水價制度而降低。
(五)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我國水資源緊缺現狀、實行階梯水價制度的重要意義,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
(六)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各級價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工作,明確任務和要求,加強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務求實效。2015年底前,各省級價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半年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一次本地推進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工作進展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適時檢查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附件: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量建議值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31日
抄送:水利部、財政部
附件: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量建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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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噸/人·月 | |||
地 區 | 地域 分區 |
階梯水量建議值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
內蒙古、遼寧、吉林、 黑龍江 |
1 | 2.4 | 4.1 |
北京、天津、河北、 山西、山東、河南、 陜西、甘肅、寧夏 |
2 | 2.6 | 4.3 |
上海、江蘇、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 湖北、湖南 |
3 | 3.6 | 5.5 |
廣東、廣西、海南 | 4 | 4.6 | 6.7 |
重慶、四川、貴州、 云南 |
5 | 3.0 | 4.3 |
西藏、青海、新疆 | 6 | 2.6 | 4.3 |
注:1、表中地域分區及階梯水量建議值依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制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中第6區三省份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較實際偏低,調整為按第2區執行; 3、考慮到地區差異,各地可結合近三年居民實際用水量作適當調整。 |